工人團結自由,不容干涉!
故本會認為,當前《工會法》對於工會的分類以及籌組的相關規定,不僅不合時宜,且嚴重妨礙勞工團結權的行使。本會已於8月向行政院提出訴願:「…惟有發起組織工會之勞工最明瞭何種結社為落實己身團結權之模式,此不獨指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,亦包含組織之地域範圍此點,國家對於勞工此一決定自由自不得濫行干涉,否則即有侵害人民基本權之虞並架空團結權之慮…」,做為初步的抗議;本會進一步主張:未來《工會法》修法,包括現行第二章(設立)、第九章(解散)、第十章(聯合組織)與第十一章(基層組織)等這些妨礙勞工團結權行使的規定,務必廢除,讓工人自主打造屬於自己的工會組織!